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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谷歌于Epic Games反垂断诉讼上诉失败:苹果的「生态围墙」何以比谷歌更坚固

2020年,Epic Games将人气游戏《堡垒之夜》(《Fortnite》)带到移动端,《堡垒之夜》先在2018年3月登陆iOS。同年8月9日Android版首先以三星Galaxy Store独占+官网侧载形式上线。直到2020年4月21日Epic把《堡垒之夜》正式提交至Google Play。为绕开苹果和谷歌两大平台30%的交易抽成,Epic当年8月秘密在《堡垒之夜》中植入代码,让玩家直接跳过Google Play Billing和Apple IAP付款渠道。苹果和谷歌随即以违反服务条款为由下架该游戏,Epic旋即向加州北区法院分别提起对苹果和谷歌的反垄断诉讼,并被法院予以立案。谷歌案在2023年12月,陪审团裁定谷歌垄断安卓应用分发与应用内结算市场后,进入后续上诉阶段。

2025年7月31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发布判决意见,维持2023年陪审团对谷歌垄断安卓应用程序分发与应用内计费服务市场的判决,并确认地方法院此前自2024年11月1日起生效、为期三年的永久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该禁令的内容包括:1.禁止谷歌向已进入或拟进入安卓应用分发市场的竞争者分享Play商店收入;2.禁止谷歌与交易相对方签订限制性协议(将付款或访问Play商店的权利附加于:同意应用在Play商店率先或独家首发,或同意在安卓智能手机的特定位置预装Play商店且不得预装其他应用商店);3.禁止谷歌继续强制Play商店中分发的所有应用必须使用Google Play Billing计费服务。除对Google既往反竞争行为的限制外,禁令还通过"目录共享"(catalog-access)和"应用商店分发"(app-store-distribution)两项救济,旨在恢复安卓应用分发市场的竞争。Epic Games CEO Tim Sweeney随即在社交媒体宣布取得"全面胜利",并表示Epic Games Store将很快直接登陆Google Play。

谷歌随即于2025年8月11日向第九巡回法院提出紧急行政性暂缓执行令申请,表示:"该禁令将迫使谷歌对其安卓应用商店进行重大调整,对安卓生态造成大幅动荡。如果谷歌必须立即对Google Play作出调整,影响范围将波及逾一亿名美国用户及五十万名应用开发者。"并承诺:"最迟于2025年8月7日,并力争在下周尽快提交该项全席复审的暂缓执行令(stay pending en banc review)"。同时也表示:"在必要时向美国最高法院寻求救济。"因此,虽然谷歌目前仍有救济途径,但是想真正推翻已生效的陪审团判决与三年永久禁令已经十分困难。

反观Epic起诉苹果一案,却走向了不同的诉讼结果。2021年9月,法院判决驳回了Epic针对苹果的三项《谢尔曼反垄断法》(《Sherman Act》)指控:不合理限制交易(restraint of trade)、捆绑销售(tying)及维持垄断(monopoly maintenance)。但是法院也认定,加州《不正当竞争法》(Unfair Competition Law, UCL)可直接规制苹果的"反引流条款"——即苹果在开发者协议中禁止开发者通过应用内链接等方式向用户提示应用外支付渠道。该条款被归类为UCL所称的不公正经营做法(unfair prong)。法院也以此签发禁令,禁止苹果向任何开发者执行该条款。2023年4月24日,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苹果的上诉作出判决,维持了上诉地区法院关于认定不构成《谢尔曼反垄断法》责任和UCL禁令的全部结果。

综上所述,苹果虽然被法院下达禁令,要求其不得再阻止任何开发者在App内通过链接、按钮等方式引导用户使用外部支付渠道。但苹果并未如谷歌那样在联邦层面被认定违反《谢尔曼反垄断法》,也未受到要求开放分发与计费体系的结构性救济。两家公司均于2020年8月13日被Epic以相似的联邦反垄断及加州州法主张同时起诉。那么为何苹果的"生态围墙"得以在联邦反垄断的审查中幸存,而谷歌却遭到重创?以下将对两案作出比较分析。

一、iOS封闭生态 vs. Android表面开放:相关市场界定的根本分歧

在反垄断分析中,"相关市场"界定被视为全部责任判定的起点与基石。美国著名反垄断法教授学者Phillip E. Areeda与Herbert Hovenkamp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有效竞争领域",通常亦即"消费者或生产者能够进行显著替代的竞技场"。也就是说,在反垄断审查中,通常需要先界定"相关市场",从而评估该市场内的竞争状况,并判断经营者是否具备并滥用了市场支配/垄断力量。然而在Epic诉谷歌和苹果的两案中,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采取了截然不同的范围,这直接影响了垄断行为认定。

(一)Epic诉谷歌案中,"相关市场"界定在安卓生态内

在2020年8月13日Epic向加州北区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中,Epic认为谷歌在地理范围包括全球(不含中国)的三类市场中构成了垄断:

1. 移动操作系统商用市场:存在一个移动操作系统商用相关市场,该市场由原始设备制造商(OEM)可获得许可并安装于其生产的智能移动设备上的移动操作系统组成。该市场不包括不提供许可的专有操作系统,例如苹果公司的移动操作系统iOS。

2. 安卓应用分发市场:存在一个向移动设备用户分发与安卓操作系统兼容的应用程序的相关市场。……运行安卓操作系统移动设备的消费者无法使用为其他移动操作系统创建的应用程序。……该消费者亦不能以例如苹果公司的App Store替代安卓应用商店,因为该应用商店在安卓设备上不可用、与安卓操作系统不兼容,且不提供与安卓操作系统兼容的应用程序。

3. 安卓应用内支付处理市场:存在一个处理在安卓应用内消费之数字内容(包括虚拟游戏产品)购买付款的相关市场。安卓应用内支付处理市场由可供安卓开发者选用并集成至其安卓应用,以处理上述应用内数字内容购买付款的支付处理解决方案构成。并表示,凭借合同限制及其在应用分发领域的垄断地位,Google将开发者使用其占主导地位的Google Play Store上架应用之条件,捆绑为必须使用谷歌的支付处理器Google Play Billing处理数字内容交易,从而迫使开发者采用其自有的应用内支付处理服务,并据此获取并维持了在Android应用内支付处理市场的垄断力量。

在2023年12月11日作出的陪审团一致判决中,除了上述第一个主张的"相关市场"外,陪审团认定Epic已证明两项"相关市场"——①安卓应用分发市场;②安卓应用内支付服务市场(处理数字商品和服务交易)——其地理范围均为全球(不含中国)。

(二)Epic诉苹果案中,将"相关市场"界定在iOS生态内部未获法院认可

在2020年8月13日Epic向加州北区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中,Epic认为苹果在地理范围包括全球(不含中国)的二类市场中构成了垄断:

1. iOS应用分发市场:存在一个向iOS设备用户分发兼容iOS应用程序的相关市场(下称"iOS应用分发市场")。非iOS应用商店并不属于iOS应用分发市场,因为应用商店具有操作系统特定性,只会分发与其所运行移动操作系统兼容的应用程序;同样,向个人电脑或游戏主机分发软件的商店也不在该市场之列,它们与iOS不兼容且不提供iOS兼容应用。因此,基于商业现实,欲向iOS设备用户分发移动应用的开发者必须开发iOS专用版本,并通过iOS应用分发市场进行分发。

2. iOS应用内支付处理市场:存在一个处理在iOS应用内消费的数字内容(包括游戏内内容)购买支付的相关市场(下称"iOS应用内支付处理市场")。苹果在iOS平台上取消了开发者就应用内数字内容选择支付处理商的任何余地,并强制其使用自家In-App Purchase。若无这种不法排他行为,iOS开发者本可选用并整合其他支付处理解决方案,以处理应用内数字商品购买,或者自行开发支付功能。

对此,苹果主张认为,只有一个相关产品市场:数字游戏交易(digital game transactions)——即在任何游戏平台上发生的所有数字游戏交易。而加州北区法院对双方提出的相关市场定义均不予采纳,法院认定本案的相关市场为"数字移动游戏交易(digital mobile gaming transactions)"市场,而非广义的"游戏"市场,也非苹果自有操作系统iOS所涉的内部市场。并认定在这个市场下,尽管苹果在该市场占有55%以上的市场份额且利润率极高,但这些因素本身不足以证明存在垄断行为——"成功并不违法(Success is not illegal.)"。虽然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中,其指出地区法院的市场界定存在法律错误,但同时也表示认定这些错误属无实质影响的错误,地区法院仍依照正确的法律框架对Epic的证据进行了分析,且其否定Epic所主张相关市场的结论并未明显错误。尤其是,Epic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表明:消费者在购买iOS设备时普遍不了解苹果对应用分发及IAP的限制。

(三)苹果"硬件-系统-商店"为一体的封闭系统,以及谷歌表面开放生态的实际运作差异,决定了适用两案"市场界定"的不同规则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当苹果向第三方开发者开放iPhone时,并未构建一个完全开放、允许开发者与用户自由交易且无须中介的平台。相反,苹果打造了一个由其扮演重要"把关者"角色的"封闭生态"(walled garden)。由于其商业模式所致,苹果并不像谷歌那样将安卓许可给三星、摩托罗拉及其他智能手机制造商,而是不向其他原始设备制造商(OEM)许可iOS。事实上,由于苹果自行生产手机,苹果与其他OEM实际上不存在业务关系。iPhone也不支持任何第三方应用商店,且iOS通过技术手段禁用从网络直接下载应用。谷歌亦承认:"与iOS相比,安卓的开放理念为用户与开发者提供了更为广泛的选择",但这种开放性同时"限制了谷歌在用户下载应用时直接保护其免受恶意软件及安全威胁的能力"。

在安卓设备的后市场中,谷歌Play的地位和限制措施需要根据其自身事实考察。本案中,Android系统虽然允许第三方商店和侧载(sideloading),但Epic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谷歌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使这些潜在替代渠道形同虚设,从而使Play商店成为实际上的独占渠道。其中就包括:(1)移动应用分发协议(MADA):谷歌与OEM订立的《移动应用分发协议》(MADA)实质上要求Android设备制造商必须在其智能手机的默认主屏上预装Google Play商店;(2)分成协议:谷歌与OEM签订的分成协议进一步导致Play商店成为其手机上唯一预装的应用商店;(3)排他激励(Project Hug/Banyan):谷歌向三星提出的"Project Banyan"计划意在向三星提供补偿,以"压低"其应用分发市场份额,并将Galaxy商店转变为为Play商店导流的通道。另外,谷歌启动"Project Hug",与222家头部游戏开发商签订特殊协议,向其支付现金及其他利益,以换取不在Play以外的任何安卓应用商店上线;(4)"恐吓屏"(Scare screens):Android默认关闭侧载功能,即便技术娴熟的用户修改设置,也必须连续点击多达14层"恐吓屏"警示方能完成直接下载。基于上述行为,陪审团认定在安卓应用分发及支付市场上谷歌拥有接近垄断的市场份额和控制力。上诉法院认可了这一界定方式,并强调Epic对谷歌案采用了"完全不同的市场定义证据",不受苹果案市场分析规则的约束。

由上,苹果将硬件、iOS系统与App Store紧密捆绑,技术上禁止第三方商店和侧载,若用户想使用别的商店,只有连手机和系统一起换到安卓等平台。而谷歌表面允许多商店与侧载存在安卓生态中,但陪审团认定谷歌通过移动应用分发协议(MADA)、OEM分成协议、排他激励(Project Hug/Banyan)以及"恐吓屏"(Scare screens)等技术,把这些潜在替代渠道变成摆设,令Play Store实际独占Android应用分发和支付。基于这两套迥异的商业模式和证据,法院在苹果案按iOS-Android跨平台的"移动游戏交易"市场评估竞争,而在谷歌案仅考察Android生态内部的应用分发与计费子市场,并认定谷歌近乎垄断。

二、陪审团 vs. 法官:程序差异对裁判可能存在影响

除实体法争点外,两案在程序路径上也有显著差异:Epic诉谷歌的事实与责任认定由陪审团完成,而Epic诉苹果则经双方同意改为法官独任审理。审理者的不同也很有可能影响了最终裁判走向。

在2020年8月,Epic向加州北区法院起诉谷歌后,谷歌在其答辩中提出对Epic的反诉并主张损害赔偿,表示Epic在《堡垒之夜》中暗藏代码,让玩家绕过Google Play Billing,自行支付,规避30%服务费,该行为违反了《开发者分发协议》(Developer Distribution Agreement, DDA),构成合同违约。与此同时,谷歌还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8条第(b)款(FRCP 38(b))书面提出陪审团审判请求,要求就所有依法可由陪审团审理的争议一次性交由陪审团裁决。推测谷歌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认为Epic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在先,因此更能获得陪审团的同情。

2023年11月1日,在北加州联邦地区法院正式开审前,谷歌向法院提交《谷歌关于对Epic主张及抗辩采取无陪审团审理的声明》,主张将Epic仅剩的禁令性反垄断请求改由法官独任审理,并提出若Epic同意,可将谷歌的合同反诉一并改为法官审理(bench trial);否则建议"两阶段"——先由陪审团审理谷歌反诉,再由法官独审Epic索赔。Epic拒绝后,谷歌实质上试图撤回其对Epic请求的陪审团同意。地方法院依《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RCP 38(d)认定:谷歌已根据38(b)提出了有效的陪审团请求,而FRCP 38(d)规定只有双方同意方可撤回。因Epic不同意,再加上谷歌反诉与Epic反垄断主张在事实层面高度交织,法院于2023年11月2日驳回谷歌的撤回及分案动议,确认"一次陪审团审理所有核心事实争议"。随后陪审团在2023年12月11日一致裁定谷歌垄断违法,为法院发布永久禁令奠定了事实基础。

根据媒体对其中陪审员的事后采访可知,之前提到的移动应用分发协议(MADA)、OEM分成协议以及Project Hug/Banyan等补贴合同让陪审员直观感受到谷歌在排除竞争。与此同时,Epic在庭审中出示了谷歌长期启用"history off"设置并删除内部聊天记录的证据。这一操作"令人担忧",在陪审员看来削弱了谷歌的可信度。合同证据与删聊行为共同强化了陪审团对谷歌"故意维持垄断地位"的认定,最终促成一致判决谷歌违反反垄断法。

反观苹果一案中,在2020年8月被Epic起诉后,在2020年9月8日苹果也同谷歌一样提起反诉,一并提出了依据依《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38(b)单方面提出陪审团审理请求。然而仅三周后,双方于2020年9月29日向加州北区法院递交《双方关于审理方式的联合声明》(《Joint Statement Concerning Trial》)明示:"双方同意Epic的诉请及苹果的反诉均由法官独任审理;因此,经Epic同意,苹果依据Rule 38(d)撤回其陪审团请求"。也就是说,Epic在苹果案中选择同意撤回陪审团,而在谷歌案则拒绝撤回,从而走向不同的程序路径。至于Epic同意撤回的原因,文书并未说明,推测可能与当时可用证据链强度及苹果的公众形象等策略考量有关。最终,本案在法官独任审理下未被认定违反联邦反垄断法。

综上所述,谷歌因自身合同反诉而触发的陪审团审理请求被美国的诉讼程序法"锁死",在没有取得Epic同意的情况下,未能在最后关头改由法官独审,而陪审团对排他合同与删聊行为的负面观感成为不利因素,最终一致判定其垄断违法。反之,苹果与Epic早期共同撤回陪审团请求,案件改为法官审理,由法官对复杂技术、经济问题作出裁量并得出了对Apple相对有利的判决。审理者的不同虽非决定诉讼胜败的唯一原因,但无疑对两案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

上述两案均将深刻影响移动应用分发与应用内支付领域的竞争格局。Epic诉苹果虽未认定《谢尔曼法》垄断责任,但第九巡回法院维持了基于加州《不正当竞争法》的"反引流"禁令,要求苹果允许开发者在App内提示外部支付渠道;该裁判为第三方支付引流提供了明确的州法依据。相较之下,Epic诉谷歌已在陪审团和上诉层面确立谷歌违反《谢尔曼法》并需接受三年结构性救济的结论,程序上推翻的可能性极低。综合而言,苹果案打开了加州法层面的支付引流通道,而谷歌案则在联邦层面划定了应用分发与支付市场的反垄断红线,两者共同为未来移动生态的监管与商业模式重塑奠定了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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